|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扩大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辖范围的批复
渝府[1999]191号
市林业局:
渝林护[1999]80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新规划的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的管辖范围及界线,总面积为76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1145.1公顷、缓冲区面积2044.3公顷、实验区面积4410.6公顷。
二、扩大后的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辖范围内其原耕地、林地权属不变,管理体制不变。
三、同意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保护区 批复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北碚区,沙坪坝区,璧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1月26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的内蒙古大黑山等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计16处)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自然保护区在我国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保护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保护价值,进一步加强这些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我国珍稀濒危物种和自然遗迹,维持基本生态功能和生态过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共计16处)
内蒙古自治区
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鄂尔多斯遣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成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虎伯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主题词:环保 保护区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1年6月21日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2001]150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6月,国务院批准我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合理利用缙云山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发[2001]4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缙云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北碚区、沙坪坝区和璧山县境内,总面积7600公顷,是我市近郊区唯一保存完好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保护区内物种丰富多样,稀有性和特有性显著,区系起源古老、森林景观优美。保护区内共有植物1966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种,以模式标本命名的植物有38种,在国际国内学术界有广泛的影响,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和保护价值。保护区动物资源丰富,陆生脊椎动物达239种,各类无脊椎动物约1500余种。保护区丰富的生物资源形成了长江上游不可多得的物种基因库,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要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持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保护区管理工作职责
市林业局要加强对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市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统一负责编制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规划,行使保护区内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权,做好与保护区所在地区县政府的协调工作。
北碚区、沙坪坝区、璧山县政府应按照“原有耕地、林地权属不变”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管理,特别要妥善处理好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产、生活与加强保护的关系,维护保护区及其社区的稳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协助市林业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将保护区管理经费、科研经费及必要的建设资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予以安排。保护区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资金补助。
三、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措施,狠抓政策落实,使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二)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应逐步迁出,同上所在地区县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五)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需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以规划为指导,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是保护区的重要任务。在不破坏保护区内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保护为目的,以发展为手段,通过发展促进保护”的指导思想,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不断发展壮大保护区经济实力,推进保护事业的发展。
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以自然景观和森林景观资源的开发为主,必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事先征得市、区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申办审批手续,未经审核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关心和支持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经济发展。林业部门要尊重保护区内资源的历史和法定权属关系,帮助当地群众开辟生产门路,建立互利互惠的社区共管关系。保护区内的居民要严格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林业 保护区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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