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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认识,片面强调目前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状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明确划界,土地纠纷增多,侵占或改变自然保护区土地现状的情况日趋严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部人口增加,居民点扩大,过度砍伐林木、盲目开垦土地现象严重,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为保障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界线,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抓紧进行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的工作。对范围和界线尚未批准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应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土地及其他资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及在实验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和管理工作。在政策和经费上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和科研水平。对管理混乱,保护工作不力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顿,限期改变面貌。对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已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原批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按照《条例》规定,会同腾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责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缙云山为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渝府[1990]50号
市林业局:你局《关于确认缙云山为重庆市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渝林护[199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有力地保护缙云山的森林资源,使其现存的珍稀植被和自然景观更好地满足科研、教学、旅游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意确定缙云山为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系缙云山脉云风寨至嘉陵江温塘峡一带地段,面积1400公顷。
二、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是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市林业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定,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内基建、环保、消防、治安、旅游服务、经营摊点,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庙宇、古迹及人文景观。
三、当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对自然保护区的指导监督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林业 资源 保护 批复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3月24日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1999]55号
重庆市缙云山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素有“小峨眉”之称,是全国有名的自然保护区之一,现已成为我市接待国内外森林生态科学考察工作者以及中外游客的重要基地。为了更好地加强保护区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北起北碚区澄江镇,东临嘉陵江温汤峡,南接北碚区北温泉镇、歇马镇,西至璧山县东风林场,面积约1400公顷。
二、市林业局所属的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保护自然环境、森林资源、文物古迹、人文景观,统一管理保护区内基建、环保、消防、治安、旅游服务、经营摊点等日常工作。
三、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市、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指导监督工作。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四、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保护区界标,必须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五、严禁在保护区内毁林开垦、开矿采石、修建坟墓、乱砍滥伐、滥捕乱猎、烧灰积肥、割草取土、盗笋采药、砍柴放牧、野餐用火、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烛)、燃放鞭炮、攀摘花木、乱刻乱画等。
保护区内,不得随意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损坏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驻山单位的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经有效处理,排放在指定地点。
六、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的旅游开发和基本建设,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各种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色调等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的报批,应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械的同意,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基本建设要求和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保护区内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改建住房,不得破坏、影响保护区的森林资源、自然景观;其建筑方案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凡在保护区内架设线路、设立无线电差转站(台)、铺设管道、开辟道路等,需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在保护区内林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先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八、保护区附近的乡(镇)、村、社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护林防火宣传,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落实护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护林防火设施和工具,加强林区用火管理,发现山火,立即组织扑救。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乡(镇)、村、社,必须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防火、防虫、防止乱砍滥伐及保护环境的责任书。
九、凡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和拍摄影视片、采集标本等活动,应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十、凡驻保护区内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有关管理费用。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三项至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2日颁布的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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